補習班退費辦法

嘉義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第二十五條全文

二十五條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因故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

  • 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學日前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九十。
  • 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學日起第二天(次)上課前(不含當次)離班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七十。
  • 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學日起第二天(次)上課後離班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退還約定應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 學生自繳納費用後至實際開學日起算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不予退費。
  • 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 退費對象為未成年學生者,應通知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領取。
  • 補習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最遲應於原定開課日期七日內,全額退還已繳納費用;已開班者,應依未能上課時間之比例乘實繳金額辦理退費。

以分期付款繳納費用者,其退費規定,依前項各款規定辦理。

第一項繳納費用已實際繳納金額為準,包括報名費、訂位金等收費項目在內,不得另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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